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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生育服务证》办理一次性告知单

日期:2015年03月10日 00:00    作者:   来源:
 

户籍或现居住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,符合《婚姻法》和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的生育条件,要求生育或者收养第一个子女的夫妻。

登记所需材料:

1.《山西省生育一孩登记表》一式2份;

2.夫妻双方的《户口本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原件及复印件1份;

3.夫妻双方的《结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1份;

4.夫妻双方户籍或现居住地村(社区)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,人户分离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;

5.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2张。

6.婚后不育收养一个子女的,还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《收养证》及复印件1份。

办理机构:

乡(镇、街道)计生办(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)审核登记并发给《生育服务证》。

注:到校计生办登记信息开具婚育情况证明时,需携带本人工作证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。